申領條件
1、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2、分娩前連續繳費滿9個月
注: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注:1、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若女職工出現流產和難產情況,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支付。
產假說明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