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有直播方麵的問題,應當向什麽部門谘詢或者投訴?
網信部門負責網絡直播行業管理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監管,負責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直播帶貨中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實施打擊;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網絡表演行業管理和執法;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涉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網絡交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許可或備案;稅務部門負責涉稅違法行為查處。
網絡直播營銷平台應履行什麽法律責任?
按照網絡直播營銷平台在直播營銷活動中提供服務的方式來區分。
(一)網絡平台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二)網絡平台為商品經營者或網絡直播者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三)網絡平台以其他方式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應根據平台是否參與運營、分傭、平台對用戶的控製力等具體情形,適用《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或適用法律法規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帶貨經營者應當履行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義務嗎?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直播帶貨經營者需要辦理登記嗎?
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直播帶貨經營者應當履行公示主體信息義務嗎?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鏈接到市場監管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係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通過直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如何查看經營者信息?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在上述位置可以查看經營者主體信息。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公示的主體信息包括: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包括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等信息。
直播營銷中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明碼標價應當標示商品的哪些信息?
根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直播營銷中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的明碼標價形式有哪些?
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金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行業,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係統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直播營銷中消費者要防範哪些價格欺詐行為?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直播帶貨是否也需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經營者通過直播帶貨方式銷售商品,也應遵守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直播帶貨中購買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此外,以下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直播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中七日的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之次日開始起算。其中的“日”應為指自然日,並非工作日,但是,最後一天為法定節日的,法定節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天。
消費者通過直播購買商品,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時,有什麽要求?判定標準有哪些?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商品應當完好”是指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製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複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
直播間對其宣傳並顯示購買網絡鏈接的產品質量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直播間對其宣傳並顯示購買網絡鏈接的產品的責任和義務大致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購買產品的網絡鏈接詳情中顯示的銷售主體與直播間運營主體不同的情況。此種情況較為常見,直播間在此產品銷售過程中不是銷售者,而是進行宣傳、介紹的媒介。直播間運營主體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查驗其宣傳產品與購買網絡鏈接中的實際產品是否一致,避免虛假宣傳。
二是購買產品的網絡鏈接詳情中顯示的銷售主體與直播間運營主體相同的情況。此種情況較為少見,直播間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既是宣傳的媒介,也是銷售者,應當履行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要求。
如果在直播帶貨過程中,發現有色情違法信息怎麽辦?
用戶可以將發現的網上有害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在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登記舉報,具體地址為https://www.cyberpolice.cn/wfjb/;同時,用戶也可以撥打報警電話“110”,現場報警。
如果在直播購買商品過程中,自己被電信網絡詐騙該怎麽辦?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話、短信、互聯網等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設置騙局,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騙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用戶在直播購買商品過程中,如被電信網絡詐騙,在留存好相關證據後,可以前往屬地派出所或撥打“110”報警電話報案。
哪些電商主題直播活動需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
以直播間、直播演出、直播綜藝及其他直播節目形式舉辦的電商節、電商日、促銷日等主題電商活動,應按照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前14個工作日將活動嘉賓、主播、內容、設置等信息通過“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備案係統”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藝人參與以上主題電商直播活動是否需要備案?
須按境外人員參與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相關管理要求和流程報送國家廣電總局備案。
對主題電商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有何要求?
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引導和促進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不得誇大其辭,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宣揚奢靡浪費。
網絡直播營銷從業人員谘詢稅費政策業務事項有哪些渠道?
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網頁端或WAP端、“12366納稅服務”APP、微信和支付寶“12366智能谘詢”小程序獲取服務;還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方網站(https://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index.shtml)、“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12366熱線等渠道進行谘詢。
北京市關於促進直播電商創新發展有什麽相關政策?
為培育壯大全市網絡消費市場規模,優化網絡消費市場結構,加快促進直播電商創新發展,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網絡促銷、直播帶貨等活動,市商務局組織製定了《關於鼓勵開展網絡促銷、直播電商活動培育壯大網絡消費市場的通知》(京商電商字〔2023〕4號),鼓勵網絡零售、互聯網生活服務平台企業進一步提升線上交易規模;鼓勵網絡零售新成長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打造北京特色直播活動、加大商家扶持力度。
直播電商等消費新模式如何支持我市傳統品牌?
鼓勵傳統企業創新經營模式,引導電商平台企業、新零售企業參與線上線下互動和促銷。其中,培育打造了北京製造品牌“京益選”,並首期依托京東平台開設銷售專欄,集中展示了眾多具有我市特色的民生產品,拓展產品直達消費者渠道,打造良好的產業電商銷售與服務生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