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的認定

日期:2025-04-25 11:15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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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谘詢內容:我司從事食品設備生產和境外代理境內銷售業務,2024年度總共營業收入5億元;其中自行生產的設備收入為2億元,從境外采購並銷售的設備收入為3億元。請問2024年度對於我司從境外采購並銷售的設備3億元可否作為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境外采購的設備我司有獨家代理權限,並且該設備中的技術含量處於全球領先。

  答複內容:您好。您通過我委網站的來信收悉,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按照上述要求,貴企業“從境外采購並銷售的設備收入”無法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企業應正確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並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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