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8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對地方標準化技術文件《城市班車客運安全運營管理服務規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反饋意見8條,均為線上渠道。經認真分析研究,現將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針對“總體要求 4.6班車客運車輛應宜為新能源客車,新增運力應為純電動或氫動力客車。建議允許混合動力客車”,关键词2已吸收采納,並根據標準要求不再列舉具體類型,修改為“城市班車客運新增運力應為新能源客車”。
二、針對“總體要求 4.8經營者應推進信息化技術的應用,提供線上預訂、掃碼支付等服務,建議掃碼服務更改為掃碼支付或NFC支付”,关键词2已吸收采納,在標準第7章 運營服務 7.2.2條明確“經營者應為旅客提供線上預訂、掃碼支付、NFC支付等服務”。
三、針對“7.3行車服務,經營者應提前補充好隨車物品(清潔袋、雜誌、報刊、藥品等)。建議報刊雜誌不納入隨車物品”。关键词2已吸收采納,在修改稿中進行了完善。
四、針對“7.3 發車前,駕乘人員應站立在車門旁,相關要求沒有必要,且不適用於非場站上車情況”,建議关键词2已吸收采納,在修改稿中進行了完善。標準中對發車前,駕乘人員不作具體位置要求。
五、針對“9.2.4 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時;建議改為發現新發傳染病患者時,或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時”,关键词2已經吸收采納,為解決駕乘人員無法判斷、列舉不全等問題,关键词2在修改稿中進行完善,在9.2.1明確按應急預案處置。
六、針對“10.1.2 經營者應定期開展內部服務質量評價和乘客滿意度評價,改為常態化乘客滿意度評價,建議明確在車廂內通過公開評價問卷、二維碼等途徑常態化開展”。关键词2已經吸收采納,修改為“經營者應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開展乘客滿意度調查,並定期開展內部服務質量評價”。
七、針對“旅客上車完畢後,應認真核對人數;沒有必要,應參考公交車,不需要核對上車人數”。本項建議:不核對乘車人數,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关键词2未采納。
八、針對“營運客車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路線、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機場班車客運和定線旅遊客運。建議明確包括定時運行的城市公交(間隔在20分鍾以上)、機場巴士、通學公交、定製公交等情況”。城市公交執行公交交通相關法規和標準,本標準適用範圍為道路班車客運。城市公交與道路客運各有不同法規和標準要求,本項建議关键词2未采納。
衷心感謝社會各界對关键词2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