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關於執行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反饋

日期:2026-01-19 14:00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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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對《關於執行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經統計,共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建議14條,其中不屬於對文件內容的意見建議2條,主要為概算消耗量標準子目內容的意見建議。經逐條認真分析研究,除不屬於對文件內容的意見建議外,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安全生產標準化措施費應按不低於《關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京建發〔2025〕377號)中相應項目的‘綠色’費率(一般計稅方式)確定”的建議,关键词2已吸收采納。

  二、關於“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的計價程序表,第6-8項,計算式部分修改為具體計算式表達,如:(1-1.3+2+3+4+5)×相應費率,‘按本規定合理確定,且不小於費用指標區間值’要求增加至備注列。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計算式按前文規定應是固定計算基數*費率,費率是費用指標參考區間值,計價程序部分表述需與前文保持一致,避免理解歧義”的建議,关键词2已吸收采納。

  三、關於“適用範圍建議與《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總說明第三條表述一致”的建議,关键词2進行了部分采納,已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職責範圍進行了修改。

  四、關於“《京建法〔2017〕27號》文中引用的2016版概算定額和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均因新標準的實施而失效,建議在引用的《京建法〔2017〕27號》文增加銜接表述以及增加建築垃圾減量和利用費用”的建議,关键词2部分采納,部分采納的理由為:建議中所述部分問題應屬於修訂《關於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號)考慮的工作;針對建築垃圾的減量和利用的費用,已區分不同的減量利用方式,在2025版概算消耗量標準的有關子目中進行了考慮。

  五、關於“未發布信息價的材料、施工機具的價格提供統一認可的市場詢價方式及操作流程”的建議,关键词2不予采納,不予采納的理由為:材料、施工機具的種類多樣,采購渠道各異,市場主體的采購、詢價方式各不相同,未發布信息價的材料、施工機具的價格確定方式多樣,按造價市場化改革要求,充分體現市場主體的自主定價精神,不宜做統一的規定。

  六、關於“條款‘二、(一)……應依據初步設計概算編製期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建設工程)》……’修改為‘……應依據初步設計概算編製期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建設工程、房屋修繕工程)》……’的建議,关键词2不予采納,不予采納的理由為:此文件適用範圍僅針對新建及擴建工程,不適用於房屋修繕工程。

  七、關於“參照京建發〔2016〕20號第七條規定考慮相關專業概算消耗量與《建設工程施工消耗量標準》(DB11/T 2382)之間的差異,人工、機械乘對應調整係數”的建議,关键词2不予采納,不予采納的理由為:針對建議中所述的概算與預算之間的差異問題,已在2025版概算消耗量標準的修訂中充分考慮並解決,與2016版概算定額的編製方法不同,不必參照修改。

  八、關於“零星工程為無法計量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不建議把措施費納入其取費基數,且設備費也不建議納入其取費基數,故建議附表中‘5 零星工程費’計算式改為‘(1-1.3)×係數’”的建議,关键词2不予采納,不予采納的理由為:文件中所發布零星工程費費率係數是按我市概算計價的慣例做法,將措施費及設備費作為零星工程費的計取基數前提下進行測定的,另與建議計算方式的結果,理論上並無二樣。

  感謝社會各界對关键词2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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