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24]361號)等相關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並承擔相關責任。
2.依據《關於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24]361號)規定,招標人對招標人代表的選派、履職行為負責。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並承擔相關責任。其中相關責任指的是履行招標人主體責任。
3.招標人代表屬於評標委員會成員,應遵守關於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客觀公正的履行評標委員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