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京建發[2024]361號文件的提問
來信人:bj***35
時間:2026-01-14
市住建委《關於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24]361號)中第一(六)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人代表的選派、履職行為負責。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並承擔相關責任。 問題1:目前是鼓勵招標人選派代表參加招標工作嗎? 問題2:如果不派出代表,招標人要承擔哪些方麵的責任? 問題3:招標人代表參加的工作具體是哪些?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答複時間:2026-01-15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24]361號)等相關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並承擔相關責任。 2.依據《關於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24]361號)規定,招標人對招標人代表的選派、履職行為負責。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並承擔相關責任。其中相關責任指的是履行招標人主體責任。 3.招標人代表屬於評標委員會成員,應遵守關於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客觀公正的履行評標委員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