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7-12
  5. [成文日期] 2022-07-12
  6. [發文字號] 京國資發〔2022〕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2-07-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管企業京內土地房屋資產處置、房屋出租及對外合作經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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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業: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市管企業土地房屋資產分類管理體係,提升市管企業存量空間資源經營管理質量與效益,現將進一步規範市管企業京內土地房屋資產處置和房屋出租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市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製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京內土地房屋資產處置、房屋出租及對外合作經營管理均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總體要求

  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服務“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引導國有企業空間資源優先承載高精尖產業、文化創意及現代服務業,推動企業實現轉型升級;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探索國有企業土地房屋高效利用和經營模式,提升土地房屋資產盤活利用效率,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完善分類分層監管模式,實現政府對國有企業土地資源利用的引導和調控,並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積極履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將存量零散空間資源用於便民服務、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圍繞“七有”要求、“五性”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土地房屋資產處置

  (一)土地房屋資產處置是指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轉讓,包括股權轉讓、合資合作和作價入股等情形導致國有企業失去土地房屋資產控製力的行為。

  (二)市管企業負責審批本企業及所屬各級企業土地房屋資產處置事項。其中,獨立宗地麵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須在實施前上報市國資委;獨立宗地麵積超過10000平方米或涉及市委市政府關注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的,須在實施前報經市國資委上報市政府。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1〕10號)等有關政策執行。

  上述獨立宗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唯一且界線清楚的土地。

  (三)存量土地再利用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須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由市、區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市政設施建設、土地一級開發、土地征收以及收儲等行為涉及占用企業土地房屋的,由企業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且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相關文件中無限製性處置條款的,可由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房屋出租及對外合作經營管理

  (一)市管企業應當按照新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製目錄》等規定規範房屋出租及對外合作經營管理,新增出租項目的經營業態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二)企業將持有的房屋或通過合作經營、非公開協議等方式取得使用權和支配權的其他企業房屋進行出租或尋求合作經營方,房屋麵積超過1000平方米或租期內平均年租金底價超過100萬元的,均應通過實施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產權交易機構以公開招租的方式廣泛征集承租人,對外合作經營項目也可在首都建設報、國資京京等媒體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廣泛征集合作經營方,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保證國有資產經營交易公開透明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出租項目,也可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

  1.同一市管企業所屬企業之間出租房屋的;

  2.各級黨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或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以及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承租並實際使用的;

  3.涉及國家部委、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在京落地的重大項目,相關文件明確需租用房屋的;

  4.對於經市國資委批準的主業包含“商貿服務”的市管企業,其所屬大型百貨、購物中心以及農貿市場等開展專業零售及批發業務涉及出租,市管企業自行製定出租規則的。

  (四)房屋公開招租原則上應采取網上競價方式遴選承租方。對於孵化器、加速器等科創園區、文創園區或存在特定招商需要等不宜以最高報價確定承租方、須綜合考量承租方情況的,經市管企業審批後,可采取綜合評議方式。企業應確保交易過程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輸送,評議指標應綜合考慮地均產值、屬地稅收貢獻、承租方信用狀況等因素。

  (五)用於會議會展、舉辦活動、施工占用等臨時性用途且同一承租方年度累計租賃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可由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自行出租。

  (六)房屋租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對於因承租方改造裝修投入資金較大等情形,經市管企業審批後,可適當延長租期,延長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並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租金調整原則、終止條款、添附物處理、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嚴格控製經營風險。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製度體係。市管企業應當及時梳理本企業土地房屋管理製度及相關工作流程,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完善本企業土地房屋管理製度。積極與屬地政府建立溝通對接渠道,研究編製土地房屋資產利用方案。建立健全對土地利用、房屋出租及對外合作經營相關業務的考核體係,科學設計考核指標,層層傳導落實考核責任,不斷提升土地房屋利用效益。

  (二)強化基礎管理。市管企業應當健全土地房屋基礎管理台賬,及時動態掌握相關數據,優化管理流程,著重提升信息化水平,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土地房屋資源信息化管理係統。高度重視土地房屋確權工作,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逐步完善土地房屋的權屬手續。全麵掌握所屬企業代征、代建和未按規劃用途建設的土地情況,對於未移交的土地、房屋,各市管企業要加強統籌管理。

  (三)加強監督檢查。市管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企業土地房屋資產處置、房屋出租及對外合作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加強法律合規、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等工作聯動,每年將相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將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各市管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上報市國資委。涉及違規違紀的,市國資委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追責。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屬國有企業京內土地房屋資產處置和房屋出租對外合作經營管理的通知》(京國資發〔2018〕21號)同步廢止。

市國資委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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