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依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知識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
二、目標任務
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
第一至第三條為總則部分,說明《辦法》的製定依據、工作思路、管理原則。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認定、綜合指導、適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則。
(二)申報條件
第四至第六條為申報條件,說明申報集聚發展區的主體及條件等。要求申報主體符合產業方向、企業構成、知識產權擁有數量等條件,同時要求申報主體具備知識產權服務機製完善、知識產權服務能力紮實、知識產權服務效應突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條件。
(三)申報及認定程序
第七至第八條為申報及認定程序,明確組織申報、逐級推薦、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網站公示等相關程序,對違反真實性、合法性的情形予以嚴肅處理。
(四)工作要求
第九條為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的工作內容,包括製訂知識產權發展規劃、開展知識產權政策宣傳、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模式、集聚知識產權服務資源、打造知識產權服務平台、培育知識產權服務生態、推動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水平以及開展麵向企業的其他知識產權服務等。
(五)政策支持
第十條為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可獲得的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包括推薦企業參加優勢單位培育;為集聚發展區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引導企業與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接;指導建立知識產權聯盟,推動產業協同創新;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複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等。
(六)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為管理、考核與監督要求。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每年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複核。無故不參加考核複核,或參加考核複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對提供虛假材料並有失信行為的,以及對騙取資金的情形,視情況取消其認定資格並追回財政資金。
(七)附則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四、涉及範圍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為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同時具備《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全部條件。
五、執行標準
集聚發展區的申報主體為其實際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並且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知識產權服務機製完善。集聚發展區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已建立較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製度體係,已配置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相關的組織機構、經費安排,並具備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的統籌規劃和運行保障機製。
2.知識產權服務能力紮實。集聚發展區開展知識產權服務在3年以上(含3年),在整合知識產權服務資源、搭建知識產權服務平台、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培育知識產權人才、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等方麵具備一定工作能力。
3.知識產權服務效應突出。集聚發展區知識產權服務體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良好,在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兩區”建設、服務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等方麵成效突出。
4.申請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主體在信用中國及信用中國(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3年未存在行政處罰情形。集聚發展區委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無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約談或懲戒的情形。
六、專用名詞解釋
知識產權布局:指根據企業經營發展方向,從產品、技術、市場等維度出發,部署具有一定數量規模、門類齊全的知識產權體係,幫助企業獲得在特定領域的知識產權競爭優勢。
專利導航分析:指在產業規劃、企業創新活動中,以專利數據為核心深度融合各類數據資源,全景式分析區域發展定位、產業競爭格局、技術創新方向,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實現創新資源有效配置的專利信息應用模式。
專利挖掘:指針對企業研發、產品創新等過程,從技術和法律層麵進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篩選,從而確定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方案。
知識產權運營:指通過策略定製和方案設計,為實現企業知識產權價值而采取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投融資、證券化及形成技術標準等運營措施。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作為質押物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