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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簡明問答

日期:2024-12-16 09:41    來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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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製定的背景依據是什麽?

  為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規範專家參與公共決策事項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結合實際研究修訂了《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二、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的範圍是哪些?

  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同時符合申報條件的,由其實際運營單位申報,按程序認定為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

  三、集聚發展區能開展哪些工作內容?

  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以下工作:

  1.製訂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編製集聚發展區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做好企業知識產權數據統計和信息分析,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模式,創新知識產權服務舉措,推動集聚發展區知識產權工作水平提升。

  2.開展知識產權政策宣傳。向集聚發展區企業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知識產權服務事項和市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事項,針對知識產權全周期業務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意識,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3.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模式。聚焦集聚發展區重點及優勢企業,挖掘知識產權服務需求,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家和知識產權聯絡員製度,建立工作和數據台賬,促進知識產權服務供需對接,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能力。

  4.集聚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接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構建全鏈條知識產權服務體係,加速科技創新企業提前知識產權導航和布局,促進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支撐集聚發展區整體創新發展。

  5.打造知識產權服務平台。整合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全鏈條服務內容,構建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6.培育知識產權服務生態。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谘詢、運營、投融資等服務集聚,促進集聚發展區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全方位發展。

  7.推動知識產權價值實現。幫助企業對接高校、科研院所,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幫助企業對接金融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拓寬投融資渠道。

  8.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組織培育和申報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引導組建或加入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引導企業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相關管理規範;為集聚發展區重大活動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支撐等。

  9.麵向集聚發展區企業提供其他知識產權服務。

  四、申報集聚發展區的條件是什麽?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

  2.集聚發展區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少於70家,其中80%以上為中小企業,且60%以上屬於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領域。對於產業聚集度高並具有特色發展模式和明確知識產權工作規劃的集聚發展區可適當放寬規模限製。

  3.集聚發展區企業的有效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300件或發明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150件。

  4.已設立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或具備知識產權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維權保護及委托承擔知識產權事務管理等服務功能。

  五、如何管理集聚發展區?

  市知識產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進行管理、考核與監督:

  1.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複核。

  2.集聚發展區應於每年1月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上年度知識產權工作報告。

  3.無故不參加考核複核,或參加考核複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

  4.被終止資格的集聚發展區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六、集聚發展區可以得到哪些指導和支持?

  市知識產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包括:

  1.推薦集聚發展區企業參加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培育等。

  2.構建國家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等工作體係,為集聚發展區企業知識產權申請、確權、維權提供便利條件。

  3.引導企業與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接,開展知識產權布局和導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

  4.指導企業與上下遊產業主體建立知識產權聯盟,推動產業協同創新,共同應對知識產權風險。

  5.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聯合研發、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6.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複,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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