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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日期:2025-01-24 16:24    來源:北京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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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的製定背景是什麽?

  答:為貫徹落實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構建新型青訓體係,加強全市青少年運動員隊伍管理,進一步夯實體育後備人才基礎,促進人才資源優化配置、體育競賽公平舉辦,推動青少年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青少年體育工作實際,修訂形成新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二、文件的製定依據是什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4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注冊與交流的權利。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加強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第10條明確:加強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管理。對青少年運動員實行注冊管理是全國和各省(區、市)普遍做法。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新《辦法》包括總則、注冊條件、注冊流程、流動注冊、參加競賽、裁決、處罰和附則等8章36條,重點在注冊單位、注冊資格、注冊運動員權益義務、流動注冊流程等方麵進行修改完善。

  四、文件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答:全市所有具備一定運動天賦、係統開展專業訓練,且具備一定專項運動基礎、競賽能力的青少年。實行運動員注冊管理主要目的是為北京市級運動隊、國家隊貯備、培養、輸送更多優秀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五、文件的創新點是什麽?

  答:1.擴大注冊範圍。取消原注冊規定對非京戶籍適齡運動員的注冊限製,所有具有本市戶籍和具有本市學籍的非本市戶籍、本市集體戶籍、港澳台籍及外籍青少年運動員,符合條件的均可注冊,同時對擬引進的高水平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注冊做出具體規定。

  2.規範跨區流動。原注冊規定所有運動員流動,原注冊單位均可行使優先注冊權,但新《辦法》明確,已注冊運動員,原則上可以自由流動;但注冊單位對運動員有培養投入或組織運動員參加訓練的,並能夠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方可享有該運動員注冊有效期滿後下一年度的注冊優先權,並做出具體解釋,既保護青少年運動員權益,也兼顧注冊單位利益。

  3.明確權益義務。原注冊辦法對此表述比較模糊,新《辦法》既明確了注冊運動員能夠享受的3條權益,也明確了注冊運動員須做到的4條義務,以期規範運動員與注冊單位行為,促進青訓工作更好發展。

  4.優化注冊流程。新《辦法》對首次注冊、確認注冊、流動注冊等辦理流程進行逐一優化明確。同時,伴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普及,新《辦法》取消原規定首次注冊運動員需辦理《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競賽卡》、注冊需錄入指紋等規定,同步對注冊管理係統進行功能提升優化,方便運動員及監護人操作。

  六、文件的關鍵詞是什麽?

  答: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管理、首次注冊、年度確認、流動注冊、注冊優先權。

  七、新舊管理辦法的主要差異是什麽?

  答:此次修訂,放寬了對非本市戶籍、具有本市學籍的青少年注冊的年齡限製,允許具備條件的非本市戶籍、港澳台和外國籍運動員注冊。取消了辦理《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競賽卡》的條款。明確流動注冊的辦理原則等相關問題。明確運動員注冊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通常於10月至12月期間完成下一年度注冊工作。

  八、注冊流程

  1.首次注冊:獲得所在區體育局注冊邀請→係統信息錄入→區體育局審核、提交→市體育局複核通過。

  2.確認注冊:區體育局運動員情況梳理→確認注冊意向、更新信息→係統提交確認信息→市體育局係統複核確認。

  3.流動注冊:

  情況一 正常流動:事前溝通、征詢意見→書麵申請、提交協議→明確答複、達成協議→協議生效、接收確認。

  情況二 單方備案:運動員(監護人)發起→接收單位先接收蓋章→原注冊單位不同意,原注冊單位行使優先權,由新注冊單位提交備案。

  九、辦法施行的注意事項是什麽?

  答: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局2011年11月16日印發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京體競技字〔2011〕10號)同時廢止。2025年度注冊時間以注冊工作通知為準,2026年以後按辦法規定執行。

  十、運動員注冊是否收費?

  答: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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