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
(一)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台企業。
(二)通過網絡平台開展商品或餐飲自營銷售業務的企業。
(三)提供直播電商或代運營等服務的電商服務企業。
(一)對互聯網平台企業按“每培育1家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增速不低於50%的企業,支持不超過5萬元”標準,給予單個平台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二)對通過自建平台或入駐第三方平台拓展網絡自營銷售渠道的企業,按“每在一個新拓展平台實現的成交額不低於500萬元,支持不超過5萬元”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三)對全年直播電商或即時零售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同比增長不低於30%(上年同期不為零)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
(四)對帶動10家(含)以上企業累計成交額不低於2000萬元的電商服務企業,按不超過該累計成交額的1%給予獎勵。此方向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申報企業應按隸屬關係在時限內將紙質及電子版申報材料一並提交至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
2024年年內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4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5年3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製目錄》禁止類和限製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懲戒的;經市商務局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問答來源:北京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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