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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3-01-22
  5. [成文日期] 2003-01-22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03-0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製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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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號

  現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製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孟學農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製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製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號令發布,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提請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製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的說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製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修改。《規定》在北京市控製性規劃不甚詳盡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對保護北京古都風貌起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規劃管理法規體係的不斷完善,《規定》確定的管理方法已經明顯不適應本市實際情況。1999年市政府批準的《北京市區中心地區控製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對北京市城市中心區的建築物高度限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實際審批中已經完全替代《規定》,成為規劃管理的主要依據。此外,《北京市曆史文化名名城保護規劃》、《北京舊城25片曆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和《北京市皇城保護規劃》也對北京舊城曆史文化保護區的建設從高度等方麵作了全麵的規定,也已成為我市城市規劃管理審批的依據之一,規劃行政管理已納入科學化、法製化的軌道。《規定》如不廢止,勢必會造成規劃行政管理體係的混亂,並引發相關的行政訴訟。

  市規劃委於2002年12月20日向我辦報送了關於廢止《規定》的請示。經審查建議市政府對《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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