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5-07
  5. [成文日期] 2019-05-06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9〕2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19-06-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2期(總第61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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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9年5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

  一、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1994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

  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公布)

  三、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7號令公布)

  四、北京市工業產品企業標準備案規定(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10月1日北京市技術監督局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五、北京市河道砂石開采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98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二次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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