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5〕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精神,深入實施《環境保護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進一步健全本市大氣汙染防治體製機製,不斷增強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實效,持續改善空氣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以防治細顆粒物汙染為重點,以體製機製改革創新為動力,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結合、標本兼治與專項整治並重、常態治理與應急減排協調、本地治汙與區域聯防聯控協同,健全完善綜合治理體係,全麵提升防治能力,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的空氣質量保障和環境支撐。
二、健全大氣汙染防治體係
(一)加強市級統籌協調。把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健全市級層麵的綜合決策、協調落實、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機製。明確各部門的大氣汙染防治責任,進一步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製,切實避免職責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檔。進一步推進建立跨部門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製,著力形成監管合力,推進各項大氣汙染防治措施更好地落實。
(二)強化區縣屬地管理職責。各區縣政府對本轄區空氣質量負責。各區縣政府根據全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製定實施本轄區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將目標任務細化分解到各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並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狠抓工作落實,努力實現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夯實街道(鄉鎮)工作基礎。以加強基層環保力量、推進監管重心下移為原則,進一步健全基層監管製度,提升基礎監管能力。按照《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街道(鄉鎮)的環保職責,街道(鄉鎮)要有機構和人員負責環保工作。
三、落實排汙者治汙的主體責任
(四)強化企業施治。督促企業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製度,設立環保專項資金並不斷增加汙染治理投入,加強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積極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不斷降低汙染物排放水平。加快構建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的“高精尖”產業結構,推動生產方式綠色化,努力培育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五)健全企業環境行為報告和環境信用評價製度。指導督促企業主動、如實公開汙染物排放、治汙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鼓勵企業編製和公開年度環境行為報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將企業環境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係,對於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用地審批、投融資、財政獎補等方麵依法予以限製或禁止。
(六)促進全民共同治汙。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自覺踐行綠色生活理念,加快實現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向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轉變。將環保課程納入國民教育和幹部教育培訓體係,不斷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素質。健全環保誌願者服務體係,積極發動各類公益組織廣泛開展環保公益活動,著力培育具有首都特色的環境文化。
四、完善大氣汙染防治公共政策
(七)優化公共財政政策。將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完善資金保障和使用機製,確保滿足防治需求。探索實施有利於空氣質量改善的財政支持政策,引導和激勵各區縣政府進一步加強大氣汙染防治。加大對清潔能源改造、新能源研發應用、治汙設施升級改造、汙染企業調整退出等的獎勵補貼力度,引導排汙單位主動開展治汙減排。深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八)完善環境稅費政策。建立汙染物排汙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製,保證排汙成本不低於治汙成本,引導排汙單位主動加大汙染治理力度。開征施工工地揚塵排汙費,研究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對優於排放標準的減半征收,對排放不達標的加倍征收。研究製定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的有關政策,減少汙染物排放。結合負麵清單管理模式,建立體現環境資源成本的水、電等差別化、階梯式價格政策,促進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高耗能、高汙染企業加快調整和退出。
(九)強化金融信貸管理政策。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加大對節能環保企業和項目的支持力度,嚴格限製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在已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銀行征信係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機製,加大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製約和監督力度。組織對重點金融機構落實綠色信貸政策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十)健全總量控製和排汙許可製度。嚴格執行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不斷提高汙染物排放標準,建立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體係,推動排汙單位減少汙染物排放。建立排汙許可證管理製度,在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先行開展試點,逐步擴大實施範圍。探索推進開展排汙權交易試點。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對新增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項目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煙粉塵等“減二增一”削減量替代審批製度。
(十一)建立大氣環境容量約束製度。建立大氣環境容量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的剛性約束機製。建立大氣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有效控製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強度。編製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建立環境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統籌銜接機製,推進“多規合一”,著力從源頭上推動大氣汙染防治規劃有效落實。
五、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能力
(十二)實施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各區縣政府將環保工作納入現有網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將環保職責具體落實到各街道(鄉鎮)和社區(村),並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建立以基層網格為單元的汙染源動態更新與管理機製,健全分級分類處理和上報反饋製度,力爭使大部分環境汙染問題第一時間在基層發現並解決。監管網格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十三)依法重拳治汙。環保、城管執法、工商、質監、公安交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采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製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綜合懲治力度。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汙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
(十四)嚴厲打擊環境犯罪行為。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銜接和協調聯動,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製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等機製,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十五)完善舉報查處和輿情回應機製。健全有獎舉報製度,鼓勵公眾積極舉報大氣汙染違法行為,對經核實的重要舉報線索予以獎勵。依法處理違法排汙行為,對重大、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定期公布群眾舉報投訴的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形成對違法排汙行為的高壓態勢。健全完善空氣重汙染應急輿情聯合回應機製,針對空氣重汙染預警等重大環境事件,及時掌握輿情動態,主動進行宣傳報道,組織專家深入解讀,努力爭取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六、嚴格督查考核和問責
(十六)健全聯合督查機製。成立環保督查機構,建立市級環保督查機製,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推進重點環境治理項目和解決群眾反映強烈、跨區縣的重大環境汙染問題,專項督查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完善聯合督查、重點督查、跟蹤督查等製度,健全對督查發現問題的預警、通報、掛賬、反饋、複查、銷賬等機製。
(十七)完善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製。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通報考核結果,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區縣政府,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落實;對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將嚴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加大問責力度,約談主要負責人;問題嚴重的,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組織調整。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將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等情況進行審計。
七、積極推進區域協同發展
(十八)深化區域聯防聯控。借鑒北京奧運會和2014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空氣質量區域協同保障經驗,依托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防治協作小組,按照充分考慮地區差異、逐步完善頂層設計、破解共性關鍵問題、統一強化區域聯動的原則,重點完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聯合宣傳、空氣重汙染應急等區域聯防聯控工作機製,編製實施深化區域大氣汙染治理中長期規劃,共同治理機動車、燃煤、水泥、煉油石化等重點大氣汙染源,努力實現區域環境質量總體改善和區域協同發展同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3日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