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殘發〔2019〕42號
各區殘聯、教委、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複服務的重要部署和《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要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完善殘疾兒童康複服務製度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9號)精神,修訂了《北京市殘疾兒童康複服務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9月29日
北京市殘疾兒童康複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殘疾兒童的康複權益,進一步完善康複保障製度,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促殘疾兒童全麵發展,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完善殘疾兒童康複服務製度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9號)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康複,是指在殘疾發生後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複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兒童,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或指定醫療機構的診斷評估報告,年齡0—15周歲的殘疾人。
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評估報告由市殘聯和市衛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殘疾兒童診斷機構開具。
第四條 堅持弱有所扶原則立場,落實“人群全覆蓋、政策全覆蓋、關愛全覆蓋”要求,對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需求實行兜底保障。運用信息化手段,為殘疾兒童提供個性化、便利化、社會化康複服務。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複服務,均可按規定享受康複補貼。
殘疾兒童基本康複項目、補貼標準和相關要求由《北京市殘疾兒童基本康複目錄》(以下簡稱《兒童基本康複目錄》)確定。
《兒童基本康複目錄》由市殘聯製定並適時修訂。
第六條 建立“北京市殘疾兒童康複服務係統”,公示基本康複服務內容和康複機構信息,開展網上申請、審批和康複服務監管。
第七條 已納入《兒童基本康複目錄》的康複項目不再納入各級殘聯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第八條 申請與審批
殘疾兒童申請基本康複服務,應通過“北京市殘疾兒童康複服務係統”提交康複需求,提出康複申請。
殘疾兒童康複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審批。
第九條 殘疾兒童康複應在符合相關工作標準的康複定點機構進行。持醫療機構診斷評估報告申請康複補助的殘疾兒童,應每年到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殘疾兒童康複評估機構接受評估,按康複評估機構的評估意見申請康複服務項目。
第十條 醫療類殘疾兒童康複定點機構由市殘聯與市衛生健康委共同確定。非醫療類殘疾兒童康複定點機構由市殘聯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殘疾兒童按規定接受基本康複服務的,區殘聯應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在市殘聯製定的《基本康複目錄》基礎上,擴大殘疾兒童基本康複內容,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殘疾兒童基本康複服務補助經費,由區級財政負擔,納入區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 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服務誠信係統。冒領、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追回已享受的康複補貼資金,違規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對未按規定提供服務的康複定點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辦法落實情況實施過程監控、康複效果分析和社會效益評價,完善績效考核工作機製,提升康複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殘聯、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市殘聯根據本辦法製定相關工作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市殘聯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2013年9月15日印發的《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複服務辦法》(京殘發[2013]3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