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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4-27
  5. [成文日期] 2022-04-2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2〕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2-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1期(總第76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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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2〕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以下簡稱《城市總體規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以下簡稱一綠地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2035年實現一綠建成、全麵實現城市化”的目標,加強區域統籌、過程管理、精準施策,加快推進一綠地區規劃實施,確保完成《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減量提質增綠任務。

  第三條 一綠地區規劃實施以鄉鎮(街道)、特定區域為規劃實施單元統籌推進。區政府綜合算好曆史賬、規劃賬、時間賬、效果賬,編製規劃實施單元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市城鄉辦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嚴格審查。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經審查同意後,其所確定的建設規模作為分步釋放建設指標的上限。

  第四條 加強區域規劃統籌,在規劃總量控製的前提下,堅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允許建設指標跨規劃實施單元統籌使用;堅持將非建設空間與建設空間統籌實施,優先實現綠色空間規劃;按照中心城區標準,統一規劃建設管理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

  經市政府批準,可利用國有建設用地複墾的農用地與需占用的農村集體農用地進行等量置換。涉及耕地的嚴格落實占補平衡。

  第五條 按照“問題全攤開、任務零遺漏、成本全覆蓋”的原則,測算規劃實施單元的實施成本。依據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合理確定建設項目,並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劃定代征代拆用地範圍,確保項目成本可控。

  區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控製規劃實施成本;市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審核成本。

  第六條 規劃綜合實施方案中應明確規劃實施任務、實施時序及項目建設工期、責任主體,加強計劃管理,確保有序推進。

  根據規劃實施進度,結合農轉非人員、勞動力和房屋安置人員認定情況,分步釋放建設指標。根據實際需要,允許依據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優先釋放平衡資金用地建設指標、安置房建設指標和集體產業建設指標。按照先供先攤原則,有序安排平衡資金用地分期入市,回籠資金優先用於本項目征收騰退補償、安置房建設、社會保障等支出。

  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完成後,複核規劃實施成本和建設指標使用情況。節約的建設指標,由區政府統籌使用;剩餘的安置房,由區政府納入政策性保障住房統籌使用。

  第七條 一綠地區原則上按照規劃實施單元進行整建製轉非,依據有關政策嚴格認定農轉非人員和勞動力。對勞動力,應將其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範圍;對超轉人員,應創新保障方式,合理確定人均籌資標準,用所籌集資金的投資收益分期匯繳保障費用,確保保障標準不降低。

  第八條 被征收騰退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房屋安置人員。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具有宅基地申請資格並依法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員;

  2.具有宅基地申請資格但未予審批宅基地的人員。

  (二)不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已享受本市集體土地征收騰退補償安置政策的人員;

  2.已享受本市產權類政策性住房的人員(已享受但按規定退出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對不符合上述房屋安置人員認定條件但確需給予房屋安置的人員,由區政府建立聯合審核機製,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嚴格認定,並予以公示。

  第九條 征地公告發布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居委會)、項目實施主體等單位組建工作組,認定農轉非人員、勞動力和房屋安置人員。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清登、審核、確認三個環節組織認定工作,並於每個環節結束後將結果進行公示,每次公示期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調查核實。

  農轉非人員、勞動力和房屋安置人員應如實提供個人信息並簽訂承諾書。對違規獲取享受政策資格的,應依法查處。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示、調查核實後,將農轉非人員、勞動力和房屋安置人員名單報區政府審定。區政府審定後,組織區相關部門將勞動力信息輸入市農業農村局綠化隔離地區勞動力管理係統;將農轉非人員交由相關主管部門接收建檔;將房屋安置人員信息、相應補償安置協議和購房協議輸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安置房信息係統。

  上述工作完成後,區政府將農轉非人員、勞動力和房屋安置人員信息報市城鄉辦備案,由其組織市相關部門和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或全員核查。

  第十一條 區政府統一規範本區征收騰退安置補償政策,結合實際確定安置補償措施。

  對征收騰退的宅基地房屋進行補償時,宅基地麵積、宅基地房屋基底麵積、宅基地房屋建築麵積的認定,按照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執行;補助獎勵總額的確定,參照土地開發類項目相關政策執行。

  對征收騰退的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其占地麵積及建築麵積認定,以不動產權證登記為準;未取得不動產權證但有相關建房批準手續的,按批準的麵積認定。非住宅房屋無權屬來源材料的,應查明土地來源、使用現狀和規劃情況,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使用的,報區政府審核認定;屬於其他被征收騰退人使用的,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

  征收騰退過程中,對確需遷建的公共公益設施,應實施遷建;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使用期限,予以適當補償;對違法建設、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征收騰退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相應稅收證明,按照相關規定補償其損失。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停產停業補償,由各區政府製定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 征收騰退過程中,由區政府對涉及的相關合同進行清理、審查,對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實性進行認定後,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騰退部門依法依規選用評估、拆遷、拆除、測繪等中介服務機構。區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組織成立中介服務督查小組,對中介服務機構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房屋征收騰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區政府應優先規劃建設安置房,對房屋安置人員以現房安置為主,確需臨時周轉的,周轉期(自征收騰退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四年。安置房銷售價格由區政府審定。

  房屋安置人員購買安置房的建築麵積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計算,或每戶按合法宅基地麵積1∶1計算。

  加強回遷安置組團的用地整合、功能組合、空間圍合、高低結合,允許利用集體產業建設指標,配套建設或適度增加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打造小街區、密路網、有活力的街區。

  集中規劃建設的安置房,其用地可自征自用,采取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騰退村莊,可按照勞動力人均建築麵積不超過5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集體產業;可因地製宜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民長期受益。區政府應堅持規劃引領、村地區管,統籌用好集體產業建設指標,做好產業導入,在從嚴控製項目實施成本的基礎上,實現集體產業長期穩定收益,並確保將收益用於保障被征收騰退農民長遠生計。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保護集體資產權益;完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機製,保護農民利益。嚴格控製村集體經濟組織福利分配範圍,不得將集體產業收益直接用於減免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支付的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

  鼓勵組建鄉鎮級聯營公司,統籌經營集體產業用地和農用地。鼓勵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保障在中心城區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需求。

  征地補償費按時足額支付到位後,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在區政府的監管下,經履行民主程序,可用於建設安置房、集體產業。

  第十七條 強化屬地監管責任,持續開展村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無證無照經營整治,加強宅基地房屋出租管理,加強消防安全、生產安全監管及社會治安管理。

  加強農村房屋出租管理,推廣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出租的做法。引導房屋出租人合理承擔因房屋出租等經營活動增加的公共服務成本。

  對規劃保留的村莊,嚴格控製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鼓勵位於規劃綠地和生態廊道上的現狀低效建設用地、集體產業用地騰退,向集中建設區內布局。對規劃非保留的村莊,不得新批宅基地。對暫時不實施征收騰退的規劃非保留村莊,應製定市政基礎設施過渡性保障方案,滿足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第十八條 對規劃綠地應確界釘樁、嚴格管理,保護綠色空間。

  按照城市公園標準建設一綠地區公園,合理布局健康綠道、森林步道和慢行係統,完善公共廁所、便利店等配套服務設施,滿足基本服務需求。

  規劃綠地內的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由區政府組織搬遷騰退;市屬國有企業由市國資委配合區政府組織搬遷騰退。

  規劃綠地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所使用的土地符合條件的,可用於建設公共服務設施。

  綠化用地內不再安排3—5%的綠色產業建設用地。市區財政加大支持力度,健全綠地分級管護機製,完善養護資金投入標準和檢查機製。

  第十九條 健全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共同推進一綠地區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機製,統籌落實各項工作。完成土地資源整理、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整建製農轉非工作的行政村,應及時撤村建居。

  第二十條 區政府按照規劃實施單元簽訂責任書,紮實推進一綠地區規劃實施工作;市城鄉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督查。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城鄉辦等相關部門,對一綠地區規劃實施情況定期進行體檢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0〕1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領導小組〈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2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市城鄉辦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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