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數據發〔2024〕2號
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相關商業銀行: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合作服務管理,提升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質量,現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合作服務管理,健全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體係,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銀行,是指承諾滿足本細則所述的合作基本條件和服務要求,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訂服務協議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合作銀行的準入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開展合作。
第四條 有合作意向的商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行發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審核。
(二)在全國開設的本行服務網點均應當受理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異地激活業務,並能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賬戶激活等服務。
第五條 有合作意向的商業銀行應當滿足以下服務要求:
(一)按照“自願選擇、平穩過渡”的原則提供社會保障卡金融服務,社會保障卡持卡人自願選擇提供服務的合作銀行,並根據個人實際需要進行變更。
(二)具備穩定高效專業的技術保障能力,滿足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係統技術標準並實現銀行業務係統對接和數據共享。
(三)能夠承擔因係統對接或者社會保障卡業務流程調整產生的軟硬件設備、網絡環境、銀行業務係統開發升級改造、聯調測試等費用,以及開辦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的網點所需的費用。
(四)根據便民惠民的原則,提供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專屬優質服務。在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的網點設立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開展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啟用、掛失、解掛、補卡、換卡、注銷、應用狀態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信息變更等服務,能夠為特殊人群提供上門服務,具備提供小批量加急製發卡服務的能力。能夠按比例配套建設即時製卡網點,即時製卡網點應不低於本行本市營業網點的70%。
(五)減免社會保障卡相關費用。1.免收工本費;2.免收金融賬戶年費;3.免收小額賬戶管理費;4.免收持卡人跨行代發手續費;5.免收用戶發卡快遞費;6.每月至少免除五筆跨行取現手續費。
(六)遵守《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安全終端技術規範》,製定本行的安全終端管理製度和社會保障PSAM卡管理製度,能夠對本行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的網點配備的安全終端和社會保障PSAM卡進行管理。
(七)嚴格按照社會保障卡的安全保密要求,約束本行工作人員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違法查詢、使用社會保障卡信息。
(八)建立社會保障卡服務工作機製,製定健全的社會保障卡服務、培訓、宣傳方案;具有完善的卡片管理製度、係統安全管理製度、技術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高效響應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各項工作要求。
(九)提供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服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成為合作銀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凡有意向開展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服務,並滿足合作基本條件和要求的商業銀行,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參與社會保障卡發行的書麵申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10個工作日反饋審核結果。
(二)係統改造。商業銀行在申請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技術對接和係統改造。
(三)簽訂服務協議。係統改造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商業銀行簽訂服務協議。
(四)公布合作銀行名單。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布合作銀行名單。合作銀行正式開展社會保障卡製發等服務。
第七條 合作銀行調整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網點調整備案表》,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信息調整內容。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合作銀行為持卡人提供特色權益或服務。
第九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對合作銀行的管理,按照服務協議約定開展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服務質量評價。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一季度結合上一年度合作銀行發卡量、服務滿意度、12345投訴數量、社會保障卡服務宣傳、安全管理製度製定、技術保障情況等工作綜合進行評價,對於評價不合格的合作銀行進行約談。
第十條 合作銀行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服務協議。
(一)違反服務協議約定;
(二)連續2年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
(三)其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的重大風險事項。
合作銀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其服務協議終止,合作銀行退出。
(一)一方提出終止合作,經對方同意的。
(二)服務協議到期,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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