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法宣字〔2024〕9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體育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體育市場營商環境,提高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監管效能,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體育市場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作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主辦方、承辦方)的市場主體開展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以下簡稱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應堅持合法合規、客觀公正、權益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分級分類、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包括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負責轄區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歸集與核實、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鼓勵各體育項目協會研究製定本項目領域信用評價標準,提高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誠信自律管理水平,協助做好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報送和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等工作。
第五條【係統支撐】依托市大數據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信息化基礎設施,提高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數字化水平。
第六條【信用承諾】鼓勵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主動作出信用承諾,並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承諾情況及違諾行為作為信用評價指標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評價標準】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標準,由評價指標、權重、分值、等級構成。
第八條【評價指標】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按照“公共信用+行業信用”原則,編製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指標,包括公共信用、信用自律、專業資質、賽事服務、社會影響等維度,並根據應用情況進行調整優化。
第九條【評價分值】信用評分按照“基礎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積分評價模式計算,采用350—950積分製,分值範圍600分。基礎信用分350分,為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0—600分,根據公共信用、信用自律、專業資質、賽事服務、社會影響等各項指標得分進行求和。信用評分越高,表示信用狀況越好。
第十條【評價周期】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評價不滿一年的,按一個評價周期計算。
第十一條【等級標準】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優、良、中、差四等九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850分及以上的,為“優”:
901—95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850—90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A-)級。
(二)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650—849分的,為“良”:
784—849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717—783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650—716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三)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450—649分的,為“中”:
584—649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517—583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450—516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四)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350—449分的,信用等級為差(D)級。
第十二條【等級熔斷】在評價周期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差(D)級:
(一)被列入國家或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第十三條【信息歸集】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編製信用評價信息歸集清單,包括信息資源名稱、信息項、信源單位、歸集方式等內容。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信用評價信息歸集清單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每年組織開展轄區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相關信息的歸集和核實工作,確保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第十四條【初評結果】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上一年度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評價工作,計算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上一年度信用分值並生成等級,形成信用評價的初步結果。
第十五條【異議處理】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結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線下向轄區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審核材料及異議處理意見提交至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經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議通過後,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
第十六條【終評結果】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在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或者經過異議處理後的,形成最終的信用評價結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四等九級信用評價結果,結合日常監管事項,對轄區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信用名單】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四等九級信用名單並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失信公示】對於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應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要求,通過信用中國(北京)、北京市體育局網站、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和國際交流中心網站等,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九條【信用檔案】按照“一主體一檔案,一事件一記錄”的原則,建立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信用檔案。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相關信息數據以及證明材料、評價結果等,應當一並記載或者存入信用檔案,實現全流程可追溯,並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結果共享】依托市大數據平台,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第二十一條【守信激勵措施】依據信用評價結果,落實守信激勵相關工作。
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優-(A-)級及以上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給予以下激勵:
1.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2.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3.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予以加分;
4.在就業、創業等領域,優先考慮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失信約束措施】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落實失信懲戒相關工作。
(一)對信用等級為差(D)級的,給予以下約束:
1.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予以核查;
2.限製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持;
3.限製參與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
4.限製參與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二)對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社會化應用】在保障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單位合法權益基礎上,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統籌加強與各類社會機構合作,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動中的應用,不斷建立健全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應用機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