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0-08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4〕2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4-10-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3期(總第871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成果應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打印
字號:        

京規自發〔2024〕23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更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京政發〔2022〕12號),規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行為,完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款繳納技術標準,推進本市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配置工作,經報請市政府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評估應用

  (一)用途修正

  1.農產品批發市場用途修正。

  采用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評估農產品批發市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按照商服用地二級分類批發市場用地進行用途修正,用途修正係數為0.43。其中,經市政府批準的一級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在以上用途修正基礎上進行特殊修正,修正係數為0.9。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用途,不進行以上用途和功能修正。

  2.地下公共服務用途修正。

  地下公共服務用途參照公共服務類用地基準地價評估。

  (二)容積率修正

  原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的商服用地項目,運用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進行地價評估時,應進行樓層修正。新建商服用地項目進行出讓地價評估時,應進行容積率修正。

  (三)期日修正

  期日修正係數使用北京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成果公布的地價增長率,地價增長率未公布時,應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研判分析確定期日修正係數。

  二、價格低限有關規定

  (一)方法權重

  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時,不同土地用途的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評估結果在最終評估結果中所占權重應有所區分,其中商業類、辦公類、公共服務類、工業類所占權重不低於20%,住宅類所占權重不低於30%。

  (二)出讓最低價標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水平不得低於該宗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經除因素修正以外的其他因素修正測算後的70%。其中,涉及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協議出讓項目,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與土地開發成本合計也不應低於該宗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經除因素修正以外的其他因素修正測算後的70%。

  三、需補繳地價款有關規定

  (一)招拍掛出讓項目

  1.對於地上出讓建築規模增加不超過3%(含)且未改變規劃條件的,應按土地成交樓麵單價乘以增加的地上可出讓建築規模核算補繳的地價款;存在用途間規模調整的除按上述標準補繳地價款外,還需補繳不同用途間審定樓麵熟地價的價差。

  2.對於改變規劃條件或地上出讓建築規模增加超過3%的,需按照評估技術規範有關要求,評估確定補繳的地價款。其中,涉及共用宗地項目,地上出讓建築規模增加或用途調整規模超過項目地上總建築規模3%的,需按照評估技術規範有關要求,評估確定補繳的地價款。

  3.對於招拍掛出讓經營性項目地下建築規模部分,經批準調整出讓地下用途、增加建築規模的,以土地成交樓麵單價為計算基數,按政府土地出讓收益標準計收地價款。

  4.對於已發布出讓公告的招拍掛項目,按原發布的招拍掛出讓文件條款執行。

  (二)協議出讓項目

  1.對於地上新增或出讓用途調整規模、建築規模增加超過3%的,需按照評估技術規範有關要求評估出讓地價水平;地上出讓建築規模增加或用途調整規模不超過3%(含)的,因測繪標準導致實測房屋建築規模增加超過3%且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按原土地出讓合同地價水平計收地價款。

  2.對於協議出讓項目地下建築規模部分,經批準調整出讓地下用途、增加建築規模的,以評估樓麵熟地價為計算基數,按政府土地出讓收益標準計收地價款。

  3.對於違法處罰後補辦出讓手續項目,估價期日應以項目完善手續委托評估時點作為估價時點,按照當前基準地價標準評審出讓地價水平。

  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進入地價評審程序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4年10月8日  

分享: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