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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4-29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5〕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5-05-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6期(總第902期)

京經信發〔2025〕22號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北京市智能工廠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9日  


北京市智能工廠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印發的《智能工廠梯度培育行動實施方案》和《北京市製造業數字化轉型實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全麵推進北京市智能製造發展,打造北京市智能工廠梯度培育體係,引導和鼓勵北京市製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基礎級、先進級智能工廠認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基礎級、先進級智能工廠應通過部署智能裝備、工業軟件和係統,推動生產設備和信息係統互聯互通,開展業務模式和企業形態創新,實現產品全生產周期、生產製造全過程和供應鏈全環節的綜合優化和效率、效益全麵提升。

  第四條  北京市智能工廠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基礎級智能工廠由企業對照要素條件自建自評,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備案和管理。先進級智能工廠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評審認定。認定為先進級智能工廠的企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按照自願申報、擇優推薦的原則,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申報卓越級智能工廠。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北京市基礎級、先進級智能工廠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為北京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二)工廠已經建成並投入正常使用,企業和產品均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

  (三)企業近三年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無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行為。

  (四)企業所生產的主導產品符合北京市產業政策,有技術先進性與良好市場前景,並采用行業先進工藝。

  (五)工廠使用的關鍵技術裝備、工業軟件、工業操作係統、係統解決方案等安全可控,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風險可控。

  (六)企業應建立智能工廠統籌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組織機製,擁有一批智能製造專業人才。

  (七)基礎級和先進級工廠智能製造能力成熟度評估水平達到GB/T39116-2020《智能製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級及以上。

  (八)基礎級、先進級智能工廠申報主體應分別滿足《北京市基礎級智能工廠建設關鍵要素》和《北京市先進級智能工廠建設關鍵要素》中關於建設內容、建設成效等方麵要求。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企業對照基礎級智能工廠相關要求自建自評,並將建設情況和自評估結果等報送至區主管部門備案,各區主管部門將備案結果於每季度第三個月15日前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七條  認定為基礎級智能工廠並完成在所在區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可向所在區主管部門提出先進級智能工廠認定申請。各區主管部門初審並匯總後,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上報。

  第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並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通過現場核查、會議答辯、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先進級智能工廠遴選審核意見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布北京市先進級智能工廠認定名單。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九條  被認定為北京市基礎級和先進級智能工廠的企業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開展相關工作,推廣建設經驗。

  第十條  被認定為北京市基礎級智能工廠的企業,經所在區主管部門複核通過後,視為數字化轉型達標。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通過認定的基礎級和先進級智能工廠提供指導服務並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基礎級和先進級智能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更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稱號:

  (一)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相關規定或其它違法行為。

  (二)被依法終止或無法正常經營。

  (三)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

  (四)注冊地變更至京外。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基礎級和先進級智能工廠關鍵要素、申報材料要求等,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北京市數字化車間與智能工廠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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