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金融〔2022〕23號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市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提高本市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開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製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辦法》,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022年1月25日
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便利公眾依法獲取本市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經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批準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及國家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組織。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是指市金融監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包括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
第三條 市金融監管局公示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應當堅持以公示為常態、不公示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公示主體
第四條 市金融監管局行政審批處、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一處、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二處、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三處為信息公示主體,各處室按照職責在市金融監管局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
第五條 信息公示主體在開展信息公示工作時負責:
(一)發布、更新、維護本處室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
(二)與本處室相關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示範圍
第六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示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以及公示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不予公示。
第七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示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不得公示。但是,第三方同意公示或者市金融監管局認為不公示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示。
第八條 市金融監管局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示。
市金融監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示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息公示流程
第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應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市金融監管局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對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在公示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前,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對擬公示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不得公示。
第十一條 未納入公示範圍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可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具體指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