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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號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布日期] 2023-05-15
  4. [有效性]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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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3年4月23日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維護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經依法注冊後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相關造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分為公路、水運工程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均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為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造價管理與谘詢等,具體包括: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編製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製與審核;

  (三)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製與審核;

  (四)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製與管理;

  (五)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製與管理。

  二級造價工程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獨立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一)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製;

  (二)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製;

  (三)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製。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實行執業注冊管理製度。通過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且擬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後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注冊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相應類別、等級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二)受聘於一家工程造價谘詢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相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未受刑事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已執行完畢。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工程二級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工作。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第七條規定的許可機關申請注冊。逾期未申請的,應當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注冊申請表;

  (三)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五)逾期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相關管理係統,在線辦理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受理、審批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相關管理係統在線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應當將第八條規定的材料或者信息錄入係統,並對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開展許可工作。準予許可的,頒發電子或者紙質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注冊證書有效期4年,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可以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延續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收到延續申請後,應當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造價工程師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執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注冊。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申請注銷注冊證書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注冊證書明確的等級及執業範圍內進行執業。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執業印章由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製作。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在執業期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方式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對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向造價工程師所在的執業單位或者相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實施信用管理,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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